根据财税〔2017〕34号文件,批发零售和现代服务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可以按照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75%,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这一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科技创新。
批发零售和现代服务企业的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
针对批发零售和现代服务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确实存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依据财税〔2017〕3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实际产生的研发费用,如果未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除了按常规进行扣除外,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企业还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实际发生额的75%。若研发费用形成了无形资产,则在此时间段内,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进行摊销。
一、政策具体内容
根据前述通知,以下是详细的政策规定:
1. 研发费用扣除
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时产生的实际研发费用,若未形成无形资产,除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实际扣除外,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这一加计扣除比例为实际发生额的75%。
2. 无形资产的税前摊销
若研发费用形成了无形资产,企业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税前摊销。
二、注意事项
企业在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时,需确保自身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定义与条件,并妥善保存相关研发活动的记录与费用凭证,以便税务部门的审查。同时,企业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以免错过享受优惠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