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原先需要视同销售货物。但在全面营改增后,由于建造动产和不动产都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再需要视同销售,因此不需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时,自产产品用于自建不动产和动产的处理均按照成本结转,会计分录为借:在建工程,贷:主营业务收入和应缴税费,同时结转成本。因此,自产产品用于企业在建工程不再视同销售,账务处理方式如上。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处理方式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原先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时,需视同销售货物。但全面推行营改增后,对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的划分更为明确。特别是建造动产和不动产的增值税处理已经统一,都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范畴,因此不再需要视同销售,也无需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当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时,会计处理方式如下:
一、增值税处理
企业在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时,不再需要视同销售,因此不需要额外计提增值税销项税。这一处理符合全面营改增后的政策要求。
二、会计分录处理
1. 当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自建不动产和动产时,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 结转成本时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通过以上分录,可以清晰地看出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的账务处理方式。这种方式将视同销售的增值税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中,确保了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企业在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时,应按照上述方式进行账务处理和增值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