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对于减免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并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增设减免税款项目。小规模纳税人在实际减免税额时,将减免税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取得收入时正常结算,实际减免税额时分录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营业外收入—税收减免。
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的规定,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一、关于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对于符合规定的减免增值税款项,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同时,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的“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以反映企业按政策享受的增值税减免。此项数据需根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进行填列。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1. 在取得收入时,正常结算并计提对应的收入和税额。
2. 在企业申报时,将实际减免的税额计入营业外收入进行核算。具体分录为:取得收入时,借:应收账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 实际享受减免税额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营业外收入—税收减免。
以上规定确保了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能够准确地进行会计处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税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