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注销时,若有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这些留抵税额是不予以退税的。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这些留抵的税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准予扣除。也就是说,虽然企业不能退回留抵的增值税,但在计算税务时,这些留抵税额可以作为税务抵扣的一部分。
企业注销时面临进项税额留抵如何处理?
当企业面临注销,但仍有进项税额留抵时,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纳税人结业、破产等情况,销售的货物仍需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纳税。对于期初存货中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后续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差额,税务机关不会进行退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当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存货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这意味着,企业在注销时留下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退税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这些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准予扣除的。
一、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在相关通知中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在特定情况下的税务处理方式,其中包括对留抵进项税额的处理。
二、增值税若干政策规定
财税[2005]165号文件具体说明了纳税人在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注销时,关于存货和留抵税额的处理方式。
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准予扣除的。
企业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应充分考虑上述规定,确保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