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高速过路费可以抵扣进项税。在账务处理上,可以将其记入管理费用-差旅费,同时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作为借方账户,其他应收款-备用金、其他应付款暂未支付和银行存款为贷方账户。具体抵扣金额以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准。
高速过路费抵扣进项税入账处理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在支付道路通行费后,可根据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于高速过路费抵扣进项税的账务处理,具体操作如下:
高速过路费抵扣分录
1.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当发生高速过路费支出时,首先将其记入管理费用中的差旅费科目。
2.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高速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入应交税费的进项税额科目,表示可抵扣的税额。
其他款项处理
3. 贷:其他应收款-备用金
若有备用金支出用于高速过路费,则相应记入其他应收款。
4. 贷:其他应付款暂未支付
若高速过路费中存在未即时支付的部分,可记入其他应付款。
5. 贷:银行存款
最后,根据实际支付的高速过路费金额,从银行存款中划转。
通过上述分录,企业可清晰记录高速过路费的支出情况,并准确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在处理账务时,务必确保所有交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妥善保存相关凭证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