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一般不需要登报申明作废。对于专票,可以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对于普票,如果丢失,可以取得发票复印件入账。如果无法取得证明,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需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并经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具体规定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相关公告和法令。
发票丢失的处理方式及登报申明作废相关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当发生发票丢失时,不必立即登报申明作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 抵扣联与发票联均丢失:
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 仅丢失抵扣联或发票联:
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抵扣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记账凭证。
二、普通发票的处理:
对于普通发票的丢失,根据财政部2019年98号令55条规定,应取得发票复印件并入账。
三、其他注意事项:
1.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
如其他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后,可以复制。提供的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2. 遗失外部原始凭证:
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如确实无法取得证明,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需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并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以上就是关于发票丢失后的处理方式及相关的登报申明作废规定。希望各单位和个人能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确保财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