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会字[1995]6号通知,减免及返还流转税的账务处理有明确规定。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需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并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增设减免税款项目反映。小规模纳税人在取得收入时,将实际减免的税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核算。整体处理需遵循通知规定,确保账务准确。
减免及返还流转税的账务处理
根据《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规定,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有其特定的账务处理方式。
一、关于直接减免增值税的处理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会计记账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这部分减免税款,是政府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体现。贷记方则体现为企业获得的“补贴收入”。同时,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需增设“减免税款”项目,以清晰反映企业按政策享受的增值税减免。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在取得收入时,应按正常程序结算收入和对应的税额。在申报时,将实际减免的税额计入营业外收入进行核算。具体分录如下:
1. 取得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 实际减免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税收减免
通过这样的账务处理,企业能够明确反映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财务记录的准确性和透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