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房屋出租并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需全额确认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规定,虽一次性收到租金,但在租赁期内应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因此,2016年收到的12万租金在会计上需做预收账款处理,2017年度再按照租赁期限分摊确认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次性收取一年房租的账务与税务处理
一、背景概述
某企业按照租赁协议,将房屋对外出租一年,自2017年1月至同年12月。企业在签订协议前,即2016年12月一次性收取了全年的租金。针对这一业务,本文将详细阐述账务及税务处理方法。
二、增值税处理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于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租赁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企业在收到全年租赁费后,需立即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假设收到的租金为不含税金额12万,企业需全额确认缴纳增值税。
账务处理:
1. 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12万
贷:预收账款 12万
2. 确认收入时(按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借:预收账款 12万
贷:租赁收入 12万
同时计提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应遵循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若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将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虽然企业在2016年收到了全年的租金,但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应分期均匀计入租赁期内的各年度。具体到本案,即“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其中2016年度无需确认收入。但收到的租金“12万”应在租赁期内逐年确认收入并反映在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报表中。税务处理完毕后,账务上可作相应调整分录。
企业在处理此类账务与税务问题时,需遵循相关法规并确保账务准确性。对于一次性收取的全年租金,增值税需即时处理,而企业所得税则需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