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文,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时,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规定,用于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等不得抵扣。同时,非正常损失的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等也不得抵扣。这些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为何进项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的进项转出主要原因如下:
一、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项目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具体细则
1. 在建工程相关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如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涉及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如建筑装饰材料和各种配套设施。
2. 其他不得抵扣项目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纳税人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亦不得抵扣。
三、执行时间与范围
自2016年5月1日起,上述政策规定开始执行。涉及的内容除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所有相关企业和个人。
基于上述政策规定,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的进项转出是为了遵循国家的税收政策和规定,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企业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应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税务工作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