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已收货款但未开发票的挂账处理,会计上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精确处理。对于已付款项,会计应做好付款记录。对于没有发票的情况,除了特定情况外,其他在汇算清缴时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2018年28号文第九条,若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若对方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如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凭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需明确记载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信息,并确保代扣代缴个税。
针对货物未发出但发票已开款已收的情况,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1. 货物未收到但已开具发票的情况处理
收款环节:
当收到货款时,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现金账户
贷:应收账款-XX客户
开票环节:
尽管货物未发出,但既然已经开具发票,应确认收入并计提相关税费:
借:应收账款-XX发票金额(若之前已有应收账款则直接增加该发票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后续货物发出时:按照正常的货物销售流程进行账务处理。
请注意,以上账务处理方式需确保符合相关税法规定,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税务风险。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进行灵活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