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盘服务费做账方式如下:收到发票并支付款项时,借记管理费用-办公费,贷记银行存款。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相关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借方蓝字和管理费用-办公费借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抵扣凭证,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金税盘服务费的账务处理
收到并支付金税盘服务费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银行存款
当进行抵税操作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借方蓝字)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借方红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一、增值税纳税人处理
自2011年12月1日起,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部分可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减。非初次购买的费用则由纳税人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技术维护费用处理
同样自2011年12月1日以后,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之前补缴的费用),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部分也可结转至下期。
三、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严格按照上述政策规定操作,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