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据不同情况而定。新征用的土地,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开始缴纳,非耕地则从批准征用次月开始。确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购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以及出租、出借房产等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有所不同。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或合同签订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具体规定如下:
一、新征土地
1.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 征用的非耕地,则从批准征用次月起即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确定耕地与非耕地
确定征用的土地为耕地或非耕地,是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的。
三、购置房产
1.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 购置存量房,则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获得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开始计征。
四、出租或出借房产
对于出租或出借的房产,纳税义务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
五、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义务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若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则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计算。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也对此进行了明确。
以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整理,确保读者能够更清晰、准确地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