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规定要求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部分特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适用此办法。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总机构和部分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规定详解
在中国境内,当居民企业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时,该居民企业被视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遵循特定规定。
以下企业及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适用此办法:国有邮政企业、大型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大型石油公司、铁路运输企业等。这些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对于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
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
二、分级管理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管理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按月或季度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
年度结束后,总机构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
财政部将根据核定系数调整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至地方国库。
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分摊缴纳,若其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或新设立当年,或已撤销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预缴期间起,就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同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