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发票专用章和纳税人识别号应该一致。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企业,发生变更并取得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保留原法律效力。因此,为保证合规性,企业应确保发票章和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发票章与纳税人识别号一致性探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的规定,针对企业的发票专用章与纳税人识别号的问题,有以下内容:
一、关于改革前的企业
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在其发生变更并取得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有的发票专用章、CA证书以及财税库银协议仍然具备法律效力,可以继续使用。这些文件的法律效力不会因为代码的变更而受到影响。
二、关于发票专用章与单位识别号
通常情况下,发票专用章应该与单位的识别号保持一致。这是税务管理的基本要求,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三、代码变更事宜
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变更事宜,将由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处理,确保流程的顺畅和信息的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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