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会计分录应记录为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此类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在会计上需要记录相应的库存商品减少和税费的增加。
将自产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会计分录处理
当企业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时,需按照相关会计规定进行分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此类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一、会计分录处理
1. 借:营业外支出
表示企业因无偿赠送货物而产生的支出。
2. 贷:库存商品
反映所赠送货物的价值。
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表示因赠送货物而产生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关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 重要的一点,即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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