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用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建造,会计分录为借:在建工程,贷:原材料。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并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领用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建造会计分录处理
领用原材料参与不动产建造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时,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细节如下:
一、增值税抵扣规定
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些进项税额应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细节说明
1. 财税文件中的规定确保了增值税的抵扣流程更加规范,减轻了企业的税负。
2. 领用原材料时,企业需确保这些原材料是用于建造固定资产的,这样才能确保进项税额的抵扣。
3. 会计在处理此类交易时,应确保所有的凭证齐全,以便正确记录并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
遵循上述规定,企业能够更准确地处理与不动产建造相关的会计事务,确保财务记录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