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进项税转出会计分录的处理方式是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等,具体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员工福利进项税转出的会计分录处理及政策依据
当企业为职工提供福利并涉及进项税转出时,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的会计分录为:借方正记录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方记录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关于进项税转出的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在产品和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非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也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特别强调只有专用于特定项目的资产才不可抵扣。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被视为个人消费,其相关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以上内容中,会计分录部分是基于企业实际发生的福利费用情况进行处理,而政策依据部分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阐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