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的货物免费赠送视同销售。
外购货物免费赠送是否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对于外购的货物进行免费赠送,其处理方式视同销售。以下是对该规定的具体解读:
一、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以下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二、对于设有多个机构并统一核算的纳税人,若货物从一个机构移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除非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内),则视为销售行为。
三、关于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以上内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具体条款进行阐述,对于外购货物的免费赠送,应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