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况,包括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等,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不动产,以及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政策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况简述
增值税是一种针对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额征收的间接税。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进项税额是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以下是不得抵扣的情况:
一、关于不得抵扣的普遍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相关通知,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资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被明确为个人消费。
二、特定情况下的不得抵扣规定:
除上述普遍规定外,还有以下特定情况:
非正常损失的具体情形:包括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及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相关购进货物和服务。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等。货物特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
其他不得抵扣情形:如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还包括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些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增值税制度的公平性和准确性,确保税收收入的合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