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企业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工资薪金包括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这一规定适用于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职员工的所有薪酬支出。
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比例详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关于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存在一个明确的扣除比例。
一、职工福利费支出规定
根据该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其数额若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则此部分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这部分福利费用作为成本进行抵扣。
二、工资薪金定义
该条例第三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工资薪金的定义。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员工的所有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视为工资薪金。这些劳动报酬无论是以现金还是非现金的形式支付,都是准予扣除的。
具体来说,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如节日津贴、员工食堂费用、医疗补贴等,在核算后若不超过工资薪金的14%,都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项目。这为企业合理支出职工福利提供了明确的税务指引。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应当注意保留与职工福利费相关的合法凭证和记录,以便在税务审查时提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