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请国家技术高新企业时,总收入的计算包括投资收益等,需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总收入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与会计核算口径不同。在申报时需特别注意税收口径的收入,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还要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和利息收入。企业需根据有关会计科目发生额或余额进行分析填报。
高新技术企业收入是否包括投资收益
企业追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率15%。其中,高新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要求达到60%。关于总收入的计算,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总收入的计算需要减去不征税收入。这里的总收入的计算口径与企业所得税法相符,与会计核算口径有所不同,通常要大于会计口径中的营业收入和利得。
总收入的具体构成与差异
企业在处理金融资产或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的转让时,会计上通常将其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但在税务上,转让金额应被确认为收入。这意味着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需要特别注意收入的计算口径。
填报注意事项
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使用税收口径的收入数据,而非会计口径。这包括会计上的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不含不征税收入),还包括税务上的视同销售收入等。如果财务费用为负数,即存在利息收入,这也应被考虑在内。
具体填报要点
纳税人在填报相关科目时,需根据有关会计科目的发生额或余额进行分析并填报。这不仅包括常规的营业收入,还要涵盖诸如投资收益等非常规的税务项目。正确理解和处理这些项目,对于成功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