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9〕125号通知,境外缴滞纳金不可以申请所得税抵免。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境外缴滞纳金与所得税抵免的相关问题
根据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具体事项已作通知。其中明确,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依照境外税收法律应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滞纳金在此并不包括在内。以下是具体的规定:
一、不可申请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滞纳金,不得申请所得税抵免。这一规定是根据财税〔2009〕125号通知中的相关条款确定的。
二、详细规定
根据通知中的具体列举,以下类型的境外所得税款也不得申请抵免:
1. 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 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 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 纳税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的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 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 已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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