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确认收入并做账,收票方确认成本费用,普票大部分不可抵扣进项。对于农产品、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等,有特定的抵扣规定。如农产品可抵扣9%,深加工加扣1%;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可抵扣,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客票的进项税额按特定公式计算。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做账处理
当销售方正确确认收入时,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标志着一次交易完成。对于收票方而言,正常确认成本费用,此时不涉及进项税的抵扣。由于大部分情况下,普通发票不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但特定情况如农产品、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等存在抵扣情形。
关于农产品的抵扣,根据财税〔2017〕37号通知,除特定情况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可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对于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则按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对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公告指出,纳税人购进此类服务,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同运输方式的抵扣方式略有不同,如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具体可按照公告中的公式计算。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与收入确认
销售方成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应正确确认收入。此时,会计分录通常为: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成本费用的确认与进项税处理
收票方在确认成本费用时,应关注是否有进项税可抵扣。对于可抵扣的进项税,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对于特定情况如农产品、旅客运输服务等,按照相关政策和公告计算进项税额。)
三、特殊情况的进项税处理
对于农产品、旅客运输服务等特殊情况,应按照相关政策和公告进行进项税的处理。如农产品的抵扣,按照财税〔2017〕37号通知进行计算和账务处理;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则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进行计算和账务处理。
以上内容,要求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