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证预缴税款不能抵扣进项税,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具体办法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外管证预缴税款与进项税的抵扣操作
在经营地预缴增值税时,是无法直接抵扣进项税的。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有一个明确的处理办法。
一、预缴税款操作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条,当纳税人在其他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需要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二、税款抵减操作
该办法的第八条明确指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如果抵减不完,还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具体的操作流程,可以理解为:
1.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首先在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2. 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可将预缴的税款作为应纳税额的一部分抵减。
3. 若预缴的税款不能完全抵减应纳税额,剩余部分可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减。
这一规定确保了纳税人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时,能够更为便捷地管理其税款,并有效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