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分类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租赁期届满时资产所有权的转移情况、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寿命的比例,以及租赁资产的性质是否特殊等。承租人和出租人需根据这些因素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在判断时,还需结合最低租赁付款额或收款额的现值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等指导性标准。
租赁分类应考虑的因素
在租赁市场的运作中,租赁分类的确定至关重要。承租人与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必须根据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的归属程度,明确租赁类型。主要的租赁类型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
1. 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在租赁期届满时,资产的所有权应转移至承租人。
2. 承租人的购买选择权:若承租人有权在低价购买租赁资产,且购买价格远低于资产公允价值,那么可合理预期承租人将行使此权利。在租赁开始日即可考虑此因素。
关于租赁期的考量:即使资产所有权不转移,租赁期若占据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通常是75%以上),也视为融资租赁。这里需强调,比例是基于租赁开始日的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寿命,而非总的使用年限。对于旧资产,若其已使用年限超过自全新时起算可使用年限的75%,则此标准不适用。还需考虑以下指导标准:
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除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达到或超过90%。
对于出租人,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占同期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也需达到相应标准。若不满足上述指导标准,则不能仅凭此确定租赁分类。若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只有承租人经过改造后方可使用,这也是确定租赁分类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考虑这些因素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