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因行业而异。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则一律不得扣除。对于关联企业,可以签订分摊协议进行费用分摊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政策明确如下:
一、特定行业扣除标准
对于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及饮料制造(非酒类)企业,其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若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则可以准予扣除;超出此部分,允许企业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关联企业分摊协议
对于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一方在税前扣除限额内的广告费和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按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限额时,可扣除按上述方式归集的广告费和宣传费。
三、烟草企业的限制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进行扣除。
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确保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