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房屋出租并签订一年租赁协议,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根据增值税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需确认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按交易合同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未销售房屋出租,开具发票时,应开具一年的租金总额,并在两年内分摊收入入账。具体会计处理需遵循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规定。
出租房屋租金收取与账务处理方法
某企业签订了一年房屋租赁合同,自2018年1月至12月,提前于2017年12月收取了全年租金240万元并开具了发票。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企业出租房屋提前收到租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需全额确认缴纳增值税。
一、增值税处理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租赁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企业在收到全年租金240万的当天需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税函的相关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应在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间内分摊租金收入,并相应确认企业所得税。
三、发票开具与入账方法
1. 发票开具:企业应在收到租金后,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明租赁服务、租金金额等信息。
2. 入账处理:
a. 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240万
贷:预收账款 240万
b. 确认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240万
贷:租赁收入 240万(不含税)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XX万(根据税率计算)
c. 每月分摊企业所得税时: 每月确认收入XX万(根据合同规定分摊),相应减少预收账款科目余额。每月确认的租赁收入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每月确认的租赁收入分录为: 借:预收账款 XX万 贷:租赁收入 XX万(不含税) 根据每月确认的租赁收入计算所得税后,进行所得税分录处理。每月所得税分录为:借:所得税费用 XX万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XX万。同时,确保相关凭证和账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确保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