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退休返聘人员的收入如何缴纳个税取决于他们是否符合“再任职”的条件。如果符合四个条件,包括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同等福利和社保待遇,以及职务晋升等由用人单位组织,那么他们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退休返聘收入的个人税缴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针对退休返聘人员的收入,税务处理有如下指导原则:
一、再任职薪酬收入的纳税规定
对于退休后再任职并取得薪酬收入的人员,其收入性质的界定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将视为“劳务报酬所得”。
1. 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至少一年的劳动合同,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 享受固定收入
受雇人员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依然享有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 同等待遇
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在福利、社保、培训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4. 由单位负责职务与职称评定
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事项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二、具体条件解析
对于上述条件,我们可以进一步解读:
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确保了雇佣关系的稳定性。
享受固定收入意味着返聘人员的收入不会因短期的工作缺失而减少。
同等待遇确保了退休返聘人员在单位中的位置与正式职工相似。
由单位负责职务与职称的评定,显示了返聘人员在单位中的重要性和长期价值。
根据以上规定,个人和单位在处理退休返聘人员的税务问题时,应确保符合相关条件,以避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