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后,职工教育经费的培训费收到专票可以抵扣进项税,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等不得抵扣。因此,在抵扣进项税时,需要确保相关费用符合税务部门的规定。
职工教育经费的进项税抵扣问题解析
全面推行营改增后,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进项税抵扣问题备受关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对于列入职工教育经费的培训费,收到专票后是可以进行抵扣的。
关于进项税抵扣的具体规定,以下进行详细说明:
一、可抵扣情况
全面营改增后,用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培训费收到专票,其进项税额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二、不可抵扣情况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还包括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通过对以上条款的明确,企业和相关单位可以更好地理解职工教育经费的进项税抵扣问题,确保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