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特定其他所得,包括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转让财产所得等,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制度。支付相关款项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这一制度旨在确保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能够及时并有效地征收。
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规定
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源泉扣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转让财产所得等,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具体规定如下:
一、所得税的扣缴对象
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所得包括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转让财产所得等。
二、源泉扣缴原则的实施
1. 扣缴义务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明确了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与义务。
三、法律基础与责任划分
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扣缴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相关单位或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需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确保税收的及时缴纳。
以上内容,旨在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在华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原则及相关规定,以确保税收的合法、合规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