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则不予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09〕27号通知,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及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政策内容
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以下规定:
1. 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 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二、具体规定
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属于企业职工薪酬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在税务处理上,符合规定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从而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鼓励企业为职工提供更多的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福利,从而提高员工的保障水平,促进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