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若未取得电子发票,可凭通行费发票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方式为发票金额除以(1+3%)再乘以3%。会计分录处理为:将管理费用、差旅费、路桥费等以及应交税费记入借方,银行存款等记入贷方。
抵扣过桥过路费会计分录详解
对于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若尚未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会计处理:
一、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企业收到通行费发票(非财政票据)后,可根据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 (1 + 3%) × 3%。
二、会计分录处理
借: 管理费用—差旅费—路桥费等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等
此分录反映了企业实际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以及相应的税额抵扣情况。具体来说,企业因过桥过路费产生的费用被记入管理费用中的差旅费与路桥费等科目;同时,根据前述公式计算出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的科目中。最终,通过银行存款等科目反映实际支付情况。
以上分录及处理方式仅供参考,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