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周转材料的会计处理包括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周转材料按“原材料”科目处理。采用一次转销法时,领用周转材料应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周转材料”,报废时处理残料价值。其他摊销法包括五五摊销法和分次摊销法。计划成本核算时,需同时结转成本差异。“周转材料”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周转材料的价值和在用周转材料的摊余价值。
新准则下周转材料的会计处理
一、购入、自制及委托加工的周转材料处理
企业购入的周转材料,如符合“原材料”科目的规定,应参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并已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亦需按照相关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二、一次转销法
领用分录:
领用周转材料时,按其账面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科目。
报废分录:
报废时,按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
三、其他摊销法
除了上述一次转销法,还有五五摊销法和分次摊销法等。
领用分录(其他摊销法):
领用周转材料时,借记“周转材料”科目(在用),贷记“周转材料”科目(在库)。
摊销分录:
按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科目(摊销)。
报废与残料处理分录:
报废时,需补提摊销额,并按报废材料的残料价值进行会计处理。同时,转销已提摊销额。
四、计划成本核算
若周转材料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在领用等发出时,应同时结转应分摊的成本差异。
“周转材料”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了企业在库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以及在用周转材料的摊余价值。
针对建筑行业新收入准则下的建筑材料和黄沙水泥的会计分录,企业在购买时,应按照购入原材料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涉及收入与成本的账务处理需严格按照新准则要求进行操作。月底结转时,依据相关准则与制度,正确反映企业的成本与收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