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文,劳务派遣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取决于这些劳务派遣人员服务于哪个项目。如果服务于可抵扣项目,则可以抵扣;反之,如果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等,则不得抵扣。此外,还提到了其他不得抵扣的项目,如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动产等。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劳务派遣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针对劳务派遣服务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其能否抵扣进项税额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服务于可抵扣项目的劳务派遣费用是可以进行抵扣的。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某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不可抵扣项目的情况
根据以上法规,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抵扣: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 涉及的其他不可抵扣项目,如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
二、具体政策依据
相关具体政策依据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以上内容中,不可抵扣项目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具体哪些劳务派遣服务费用可以抵扣,需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政策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