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认证的发票并非必须当月抵扣,而是在企业存继期间都可以抵扣。对于不同时间开具的发票,有不同的抵扣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限制。但仍需通过相关平台进行信息确认和符合规定条件才能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当月认证的发票抵扣问题解析
当月认证的发票并非必须在当月进行抵扣。在企业运营期间,只要符合相关规定,都可以进行抵扣。自2017年1月1日起,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信息确认
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这一环节对于确保税收抵扣的合规性至关重要。
2016年及以前开具发票的抵扣规定
对于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虽然超过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在符合一系列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按照相关公告(如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2011年第50号、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等)继续抵扣进项税额。这一政策为企业在特定情况下提供了灵活处理的空间。
这样的规定为企业在处理增值税抵扣时提供了更为灵活的方式,确保了税收处理的合规性。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确保税收抵扣的合法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