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收入分成纳税规定,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若企业联合其他实体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且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对于分配开发产品和项目利润的税务处理有具体规定。分配开发产品时,需按计税成本与投资额差异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分配项目利润时,企业的营业利润额应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方取得的利润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税务处理。
合作经营收入分成纳税指南
针对合作经营收入分成如何纳税,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有明确指导。
一、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的税务处理
当企业联合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 分配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
若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开发产品,首次分配时:
若计税成本已结算,分配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投资收益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若计税成本未结算,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税务处理。
2. 分配项目利润的税务处理
企业应将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利润;
投资方取得的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应税务处理。
二、关于合作经营中的注意事项
在进行合作经营时,企业需注意:不得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利息支出。务必遵循相关税务规定,确保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以上内容,旨在帮助企业和个人正确理解合作经营收入分成的纳税方式。务必遵循国税发(2009)31号的相关规定,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