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标书费只有收据没有发票能否计入成本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可以计入成本,但在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如无法取得相关发票,将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因此,企业在处理标书费用时需注意收集完整的税前扣除凭证。
关于标书费只有收据没有发票的会计处理及成本扣除问题
对于标书费用,若仅有收据而无发票,那么在会计处理上是可以计入成本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费用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此进行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企业在处理标书费用时,应明确知道仅依靠收据是不满足税前扣除要求的。在会计分录上,该费用应被记录为成本的一部分。但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为没有发票作为凭证,这部分费用将无法从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务必取得所有必要的税前扣除凭证。对于标书费这一特定情况,建议企业在支付费用时尽量获取正规发票,以确保在税务处理上符合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成本支出账户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记录标书费用)
在汇算清缴时,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对无法提供发票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