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控盘全额抵扣的会计分录处理,增值税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时,可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包括价税合计额。抵减时,会计分录处理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借方蓝字,同时借:管理费用-办公费借方红字。非初次购买的费用则由纳税人自行负担。技术维护费的抵减同样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控盘全额抵扣的会计分录处理
一、背景介绍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的增值税税额抵减政策,为纳税人提供了一定的税收优惠。了解其会计分录处理,对于企业的财务工作至关重要。
二、收到发票并支付款项的会计分录
1. 当企业购买税控盘并支付款项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银行存款
三、税控盘全额抵扣的会计分录
1. 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时,可全额抵减增值税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借方蓝字)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借方红字)
四、政策具体规定
财税〔2012〕15号通知详细规定如下: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对于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则由纳税人自行负担,不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技术维护费的抵减规定也明确说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这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注意事项
企业在处理税控盘全额抵扣的会计分录时,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操作,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同时,要加强对相关政策的了解和学习,确保企业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