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后,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作为原始凭证。对于专票,可凭抵扣联复印件或发票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或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等;对于普票,一般取得发票复印件入账。若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需取得原开出单位证明并经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无法取得证明的情况下,需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并经审批后代作原始凭证。
发票丢失后的原始凭证处理方法
当发票丢失时,处理原始凭证的方法需根据发票类型进行区分。以下为专票和普票丢失后的不同处理方式。
一、专票丢失处理
1. 若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二、普票丢失处理
根据财政部相关法规,普票丢失后,一般应取得发票复印件入账。具体的操作细节如下: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若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注明原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并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对于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情况,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需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并经相关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在处理发票丢失事宜时,务必遵循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指导,建议咨询财税专家或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