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其中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该费用的计税依据包含增值税,具体规定在财综〔2013〕88号通知中。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算公式详解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基础是包含增值税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需按照取得的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及3%的费率来计算应缴费额。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 = 计费销售额 × 3%。这里的计费销售额是指,提供广告服务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计费方式如下:
一、计费销售额确定
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扣除项目
其中,需扣除的部分是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三、计算公式
应缴费额 = (广告服务收入总额 - 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的费用) × 3%
这种计费方式确保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准确征收,同时也为文化事业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财政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