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详解
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其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抵扣销项税额。这一政策为纳税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好。具体细节如下:
一、固定资产购进与自制
无论是通过购买(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还是自行制作(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都可以凭借特定的凭证进行抵扣。
二、抵扣凭证
纳税人需要保留好以下凭证以备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这些凭证统称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三、抵扣方式
当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后,可凭相关凭证从销项税额中直接抵扣进项税额。这一操作简化了纳税流程,减轻了企业的税务负担。
具体来说,当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鼓励企业投资,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税收支持。但纳税人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也要确保凭证的完整与合法,确保税务操作的规范与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