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转出。这项规定是为了防止税收的逃漏和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因此,企业在购买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时,需要特别注意进项税的处理,遵守相关规定。
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时,进项税是需要转出的。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不得抵扣的情形
1.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 因非正常损失导致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损失。
3. 因非正常损失导致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损失。
4. 纳税人自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消费品。
5. 对于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以及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也不得抵扣。
二、具体规定
对于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情形,企业需特别注意,相关的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并且需要从销项税中转出。这是增值税制度中的重要规定,旨在防止税收的逃漏,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企业在处理相关账务时,应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操作。
企业在处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账务时,应明确以下分录格式:
借: 集体福利相关科目(如职工福利费)
贷: 库存商品(或相关科目)及转出对应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