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自用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等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以及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等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此外,对于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等其他用地,财政部也有相应的免税规定。
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详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下土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与军队用地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军队自用的土地,无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2. 事业性单位用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的土地也享受免税待遇。
3. 宗教、文化及公共用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均不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4. 农业生产及特定整治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以及经批准的山海整治和废弃土地改造项目,从使用之日起,可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5. 能源、交通与水利设施及其他特定用地
财政部另行规定的免税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同样享受免税政策。
以上内容,详细列举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有关土地免税的政策。旨在明确各类土地在特定条件下的免税权益,以促进各类事业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