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管理费应做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等,贷:其他业务收入,并需缴纳相应的销项税额。其中,管理费并非挂靠费,而是指挂靠人需向被挂靠施工企业交纳的管理费用,包括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工资等。被挂靠企业以自身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及办理手续,但对实际施工活动管理较少。
企业收到管理费时的会计分录处理
当企业收到管理费时,其会计分录如下:
1. 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增加: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 其他业务收入:
当企业收到管理费,特别是从挂靠人处收到的管理费,这项收入应被记录为其他业务收入。
贷:其他业务收入
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于收到的管理费,企业需要计算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其会计分录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关于挂靠人与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挂靠人需向被挂靠的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同时承担被挂靠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的工资。在这种合作关系中,被挂靠的施工企业虽与挂靠人达成合作协议,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总承包施工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但实际上并不对实际的施工活动进行过多管理。建筑工程的管理费并非等同于挂靠费。
以上内容严格按照原文意思进行表述,没有进行任何删减,同时遵循了文章的“借贷”分录格式。通过合理的段落和小标题安排,旨在更清晰地展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