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文,利息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件和其附件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包括各种利息收入,如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利息、信用卡透支利息、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等。同时,与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费用,如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也不得抵扣。
利息发票不可抵扣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利息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该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贷款服务的详细规定
附件1中对贷款服务作出了详细注释: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其中明确提到,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的利息收入,如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均属于贷款服务,需缴纳增值税。
关于贷款服务的具体细则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的附件2中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意味着,企业在接受贷款服务时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并不能作为增值税的抵扣项目。
企业在处理与贷款相关的财务事务时,应当明确了解并遵守相关税务规定,确保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