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票系统服务费抵扣的账务处理,收到发票并支付款项时,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办公费,贷:银行存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相关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时,会计分录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借方蓝字,借:管理费用-办公费借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开票系统服务费抵扣的账务处理
收到发票并支付款项的账务处理:
1. 当企业收到开票系统服务费发票并支付款项时,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银行存款
2. 关于抵税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可抵减的费用包括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及技术维护费。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的抵减: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借方蓝字)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借方红字)
对于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技术维护费用的抵减: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借方蓝字)
(此处可注明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以上账务处理确保了企业在进行开票系统服务费抵扣时,能够准确、合规地进行账务记录,确保财务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