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活动经费的进项税不能抵扣。根据相关规定,活动经费通常被视为交际应酬或个人消费,不属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这一规定确保了党建活动经费的专款专用,用于支持党的建设和活动开展。
关于党建活动经费进项税抵扣问题的解析
党建活动经费不得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交际应酬、个人消费等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具体来说,以下项目不可进行进项税抵扣:
一、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相关的购进货物等。
二、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
三、涉及的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若专用于上述项目,也不可抵扣。
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也就是说,党建活动经费若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除非这些资产非专用于免税或集体福利项目,否则其进项税额也是不得抵扣的。在进行财税处理时,相关单位需严格遵守此规定,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