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3】106号通知,技术开发合同提供的服务如果免征增值税,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放弃免税资格。因此,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决于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技术开发合同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解析
关于技术开发合同是否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根据现行财税法规,具体规定如下:
一、非免税项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免税的项目,即非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二、免税项目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纳税人提供适用免征增值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关于放弃免税与开具专票的规定
若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符合免税、减税规定,但希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放弃免税资格。一旦放弃,依照相关办法缴纳增值税,并且在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税、减税。
具体来说:
1. 法规依据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9条第2款明确规定,免税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票。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1条第4款指出,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相关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
附件1第44条规定了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的权利及后续限制。
2. 操作建议
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必须放弃免税资格。
在进行相关操作时,建议纳税人仔细评估自身情况,并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做出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