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机关的公告,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申报表的第18栏次计算公式有所更改,变为“18=10×(1-减征比例)-13”。同时,填表说明中的相关栏目填写说明也进行了修改,第18栏的“本期应补(退)费额”反映本期应缴费额中应补缴或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也有所变化。这些修改旨在更准确地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的填写指南
根据税务机关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表进行了相关修订。
一、申报表计算公式调整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18栏的计算公式已经更新。原“18=10-13”现修改为“18=10×(1-减征比例)-13”。这一调整反映了更为精确的计费方式,确保费用计算更为合理。
二、填表说明的修订
申报表的填表说明中,“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下的第18栏“本期应补(退)费额”的内容也有相应修改。现在,该栏目的计算公式为:“反映本期应缴费额中应补缴或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18=10×归属中央收入比例×(1-50%)+10×归属地方收入比例×(1-归属地方收入减征比例)-13”。这一修订提供了更为详细的计算步骤,确保申报的准确性与合理性。
申报要求
1. 严格按照修订后的计算公式进行填写。
2. 确保所有数据的准确性,避免计算错误。
3. 如有疑问或不明确的地方,及时咨询相关税务部门。
在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时,请遵循上述指南,确保申报的准确性与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