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被视为个人消费,因为实际消费的人是个人,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等不得抵扣销项税额。该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性及税务处理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实质上属于个人消费。因为最终是由个人实际享受这些消费,如餐饮、娱乐等,所以这些费用是计入了个人生活开支之中。基于这一点,增值税进项税不可进行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明确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此项规定是为了明确税务界限,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一、不属于抵扣的项目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因此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具体包括: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等所购买的货物和服务。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服务。
3. 其他特定情况下所消耗的购进货物和服务。
二、具体细则
通知还详细列出了哪些货物和服务属于不可抵扣范围,如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通知还规定了执行时间,即相关细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为了更好地理解税务政策,确保合规操作,企业和个人都需要深入了解和遵循这些规定。